票據貼現
來源:發布時間:2013年06月29日
票據貼現是指企業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經過背書后,轉讓給我行,我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付給收款人使用。
申請條件:
(1)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
(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合法、真實的商品或勞務交易關系;
(3)銀行承兌匯票必須是縣支行以上(含)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4)申請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合法、有效,符合貼現要求;
(5)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營業執照經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有效年檢手續;
(6)與我行信用業務往來信譽良好,具備到期足額支付票款能力及可靠的資金來源。無欠息、無不良貸款,或有負債無銀行墊款;
(7)財務制度健全,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比率、流動比例、速動比例等各項財務指標符合銀行信貸要求;
(8)貼現票據金額應小于或等于增值稅發票與購銷合同金額;購銷合同簽訂日期應早于匯票最后背書日;匯票簽發日、增值稅發票開出日不得早于購銷合同簽訂日且原則上不得遲于購銷合同到期日半年;買方付息的承兌人須出具付息承諾書;
(9)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10)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